第三,犹太哲学提醒中国哲学家关注宗教信仰因素。
出于对经的诠释的需要才有了注,注是前人对经最先诠释的文献,《十三经注疏》的注多出于汉代,最晚在唐代。汉代特别推崇以孝治国,两汉所有继位皇帝的谥号都有一个孝字,并有推举孝廉的察举制度,以表彰推行孝道。
最早将经与天联系在一起,视为天道的法则,赋予经以法典、常道的意义,出现在春秋时期。(《王文成公全书》,第308页)熊十力先生的《读经示要》第一讲的题目就是经为常道不可不读,其中说:前辈无有舍经而言学者,百家之说,必折衷于经,后儒之论,必根据于经。这些观点说法各异,但都是以经学之经为法典,以经学的常道具有天经地义的超越时空的意义。宋学以经学的常道为天理的体现,朱熹甚至将它等同于天理。连问孔刺孟的王充也说:五常之道,仁、义、礼、智、信也。
关于这一点,清代的章学诚有更详细的发挥:战国之文,其源皆出于六艺。注或称传,如所谓《尚书》孔安国传。《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富辰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
臣用私义者,国必危(《战国策·赵策二》)。从中国自由观念的历史发展看,春秋战国以来的思想家开始对周公提出的以德配天观念进行逐步的哲学化阐释,特别是通过孔子仁学的确立,孟子性善说的创构,赋予了每个人以仁心、善性,为人人具有德性提供了合理性依据。[15]《尚书•康王之诰》曰:皇天用训厥道,付畀四方,乃命建侯树屏,在我后之人。例如,传统士大夫就具备某种独立的自由精神,特别是孔子所言: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孟子体现出说大人,则邈之(《孟子·尽心下》)的品格,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孟子·梁惠王下》)的革命精神。
不过,中国的古代自由还具有不同于西方的特殊性,即自西周确立的宗法制,不仅确保了宗族/家族的主体地位,而且从伦理价值的意义上,规定了各宗族/家族之间在主体人格上的尊卑等级,并据此将大大小小的所有宗族/家族勾连成一个大的有机整体。事实上,不论古今都存在着某种形态的族群自由,但其实质意义根本不同:古代的族群自由的主体是作为整体存在的族群(宗族或家族),其根本价值在于维护和实现宗族、家族整体的诉求,而不存在独立个体,其成员个人只是作为宗族与家族利益实现的手段而具有存在价值。
[⑤] [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43页。显然,不论是神性的上帝、天,还是哲学性的天理都不过是家族主体的一种抽象化,其根本目的都是为家族(群体)自由合理性而辩护。[③] [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39页。[19] 梁启超:《梁启超全集》(第二册),北京出版社,1999,第675页。
就此而言,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具有独立价值的主体,而专属于王族、皇族的特权则并不具有必然的合理性。[24] 转引自[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27-28页。(二)现代自由:个体自由 在中华帝国后期,中国社会生活再度发生了转变,如蔡元培曾特别指出:梨洲、东原、理初诸家,则已渐脱有宋以来理学之羁绊,是殆为自由之先声。告庙的意义正如《礼记·祭统》所说古者明君爵有德而禄有功,必赐爵禄子太庙,示不敢专也,也就是说,所有的荣耀都属于宗族整体,而非任何个人。
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12] 黄玉顺:《国民政治儒学——儒家政治哲学的现代转型》,《东岳论丛》,2015年第11期。
(后文详述) 总之,贡斯当并没有对自由古今之变提供一以贯之的原理性分析,为此,我们需要在肯定其锐见的基础上,对自由观念的古今之变做一番历史哲学的考察。你几乎看不到他们享受任何我们上面所说的现代人的自由。
也就是说,任何个人仅作为某一宗族的成员,是宗族整体的一个部分,每个人仅作为实现宗族利益诉求而具有价值,而不具备独立价值。再有,即便是涉及每个人基本情感诉求的事情,如婚丧等,任何人也同样不能自主,而是必须按其宗族角色的等级行事,因为婚丧本身也是宗族主体之间的事情,并非个人私事。[③] 这里贡斯当没有将个体自由作为自由的唯一存在形态,而是从更为开阔的历史视野上思考自由,指出自由不仅具有现代形态,而且具有古代形态。[⑥] [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45页。一切个人行为,包括宗主,都不是以个体价值为目的,而是宗族或家族整体利益。[17] 蔡元培:《中国伦理学史》,东方出版社,1996,第120页。
贡斯当的分析也涉及了社会主体问题,但却是一种静止的二元主体观,即不论古代还是现代,集体与个人并行的两种社会主体,其中集体是公共事务的主体,而个人是私人事务的主体。(一)古代自由 1、宗族自由 自殷周之际直至秦灭六国,中国社会是以宗族(clan family)为核心来安排人伦生活的。
对于自由的实质问题,笔者曾撰文指出,自由乃是主体的内在必然性,或者说自由就是内在于主体的必然性。例如,《荷马史诗》所描述的以人做牺牲的祭祀活动实际是一种祈求保障宗族利益的行为,这其中没有考虑作为祭品之人的个体自由权利问题,而体现正是西方古代社会中的宗族自由观念。
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再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闰、解职、谴责、剥夺慰产、施放或处以死肃。简言之,在宗族面前,不存在任何独立个体,更不可能存在任何合理的个体诉求。
2、家族自由 春秋战国以来,中国社会发生第一次大转型,即由宗族为社会主体的王权时代向家族为社会主体的皇权时代过渡。这显然都不是令人满意的解答。其中,王室/皇室位于伦理价值等级的最高端,也是所有宗族/家族的象征,小宗族/小家族对于个人而言是主体,但同时又仅仅是大宗族/大家族的一部分,这种小宗与大宗,小家与大家的关系,不过是个人与宗族/家族关系的扩大。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服缌麻,《传》曰:‘何以缌也?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仪礼•丧服传》)。
但是这种社会科学层面的线性比较,并不能透彻解释古今自由观念差异之根源,因此也伴随着诸多淆乱和曲解。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被容许的自主性内容,要么是与宗族或家族的伦理政治秩序暗合,要么是与之无关无碍。
[17]这里的自由已是近现代思想家所主张的现代个体自由了。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酿摇、监视与压制。
牟宗三提出发展健康的自由主义,而且通过构建道德形而上学的哲学体系,以良知坎陷发展现代性的民主与科学,积极为现代自由奠定根本的哲学基础。如《礼记·昏义》所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21]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选自氏著《观堂集林》,中华书局,1959,第242页。一、贡斯当对古今自由辨析之得失 对于自由观念的古今差异问题,19世纪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1767-1830)做出了具有开创性和代表性的论述。由上可见,中国自由观念随社会生活方式的变迁经历了由前现代的宗族自由、家族自由向现代个体自由的转变,与西方自由观念一样都呈现为一个历时发展的过程。[20] 徐复观:《中国自由社会的创发》,选自徐复观:《中国思想史论集续篇》,时报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民国71年,第397-402页。
在王权或皇权时代,大多数个人对于家族或宗族价值的认同已经与自身的存在融为一体,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个人自觉为宗族或家族效力,将宗族或家族价值的实现作为自身存在的价值体现,而这绝不能表明个体自由,甚至恰恰表明个人是实现宗族或家族利益的工具。为此,我们有必要从主体转变的角度概括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而才能对应性地归纳自由观念的历史形态。
上述自由的古代形态在西方社会中同样存在着。正如孔多塞所言,古代人没有个人自由的概念。
这种要求个人绝对服从,不能专私的伦理准则,在宗族的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尤其在政治伦理事务中更为明显。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与主体的存在具有直接同一性。